详细内容
一、哪些专业可以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符合《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经人事〔2006〕100号)和皖人社秘〔2021〕172号文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也可申报。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需满足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三、任职、聘任、考核等年限的计算
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2022年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及聘任年限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本科学历要求聘用满5周年,那么聘用时间短也要从2017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如果单位从2018年1月1日起聘用,那就要延迟到2023年参加评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四、 继续教育
按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且公需科目不得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选修科目,或达不到年度规定的学时,申报职称不予受理。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必备条件。
五、关于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申报。
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工作。此类单位人员申报时,需提供聘任证书并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相应级别人社部门加盖公章。
六、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连续2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作为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2年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立项、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五)省(部)级以上经济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类重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七)在经营管理上有创新,对改进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和大幅度提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并获得市(厅)级以上“企业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以上业绩成果条件须经省、市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以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为准。
申报评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人独著的经济类著作、译著(有ISBN书号,下同)1部;或与他人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独撰或以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有CN或ISSN刊号,下同)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独撰或以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 以及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经济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或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须经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八、 破格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须具备相关破格条件。
九、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是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
(四)所称“较大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较大幅度盈利”,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盈利1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盈利300万元以上。(均须由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五)所称“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管理成果奖以及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济专业有关的综合奖项等。